台中市衛生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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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於 2011-12-18, 週日 00:00
- 最近更新於 2015-01-26, 週一 11:39
- 發佈於:2011-12-18, 週日 00:00
- 作者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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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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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職能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職能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 九 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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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 職能治療師執業前需依職能治療師法第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若有會員於兩地執業,請依規定至衛生局辦理或自行上網申請報備支援,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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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及歇業亦請按規定辦理登記,以免影響各會員個人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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