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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中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職能治療師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中巿職能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ichung City Occupational Therapists Union。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職能治療專業,協助政府推動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政策,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組織以台中巿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巿。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發揚職能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職能治療服務品質。
  • 促進職能治療專業發展。
  • 建議、推行及維護職能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 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 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 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 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 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 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及老人福祉相關業務。
  • 辦理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業務。
  • 辦理早期療育及兒童福祉相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職能治療師(生)證書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在臺中市區域內執行職能治療業務,但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且未加入其他職能治療師公會者,亦得加入為會員。未辦理退會者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份,日後擬退會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依據職能治療師法被廢止職能治療師(生)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 現為其他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者。

第九條  申請入會者需檢具入會申請表、職能治療師(生)證書、機構服務證明書(在職者)、兩吋半身正面照片兩張,經審查合格並繳納相關費用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
  •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 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章程。
  • 遵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 按期繳納會費。
  •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 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繳清會費,如未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得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至八月三十一日止),經勸告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而於會員大會前繳清會費者給予復權。

三、除名:停權後至會員大會止仍未繳納者,提交大會決議除名,並函告執業主管機關。積欠之費用得依法追繳。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十五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職能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辦理退會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制訂及修改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 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九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二十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入會申請。

二、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六、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議決工作人員之任免。

八、保管本會之財產。

九、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十、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及預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受理會員之申訴案件。
  • 提出或受理糾舉案。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承辦會務、業務,其職稱、員額及資格條件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本會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前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條  出席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舉辦之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理事會、監事會自會員中推派之。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則不受此限制,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有關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與理事、監事之解職。

五、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 理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應有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除因執行本會業務請假外,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缺席或一年內累計達三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其職位得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如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等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經費及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會員轉會費:當年度於其他縣市公會轉入本會者,入會費優待為新臺幣壹仟元。
  •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免收當年度年費。已在其他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免繳該年度常年會費。

  • 基金及孳息。
  • 捐款。
  • 委託收入。
  • 專案計畫收入。
  • 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應繳清積欠會費,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於本會成立前原屬台中縣職能治療師公會或台中市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者,應繳清積欠會費後,始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民國100年12月18日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臺中市政府民國101年2月4日府社行字第1010007640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105年3月20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5年4月19日中市社團字第1050039872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107年3月1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7年4月13日中市社團字第1070039554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111年3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1年4月6日中市社團字第1110043688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