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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會員日安:
轉知衛福部復全聯會函文有關長照專業服務手冊執行人員資格一案,提供長照專業服務人員最遲至112年8月31日(含)前須完成Level Ⅱ及III訓練課程;未完成Level Ⅱ及III訓練課程者,自112年9月1日後執行之專業服務不得支領服務費用。詳如附件公文,請查照。
網站管理員 敬上